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

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采集野生植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