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采集野生植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