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或者申请的采集方法、时间、地点、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