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或者申请的采集方法、时间、地点、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