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申请办理采集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集方案(包括采集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

(二)用于驯化培育的,应当提交培育场所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材料;

(三)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用途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合作协议等资料。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