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申请办理采集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采集方案(包括采集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二)用于驯化培育的,应当提交培育场所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材料;(三)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用途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合作协议等资料。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