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化培育、资源调查、宣传展览、科普教育、文化交流,需要采集野生植物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