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野生植物采集坚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有偿采集原则,按照采集量低于增殖量的要求,有效控制年度采集量。

采集野生植物应当缴纳生态植被恢复费。

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野生植物采集的方法和保护、恢复措施,对采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