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野生植物采集坚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有偿采集原则,按照采集量低于增殖量的要求,有效控制年度采集量。采集野生植物应当缴纳生态植被恢复费。县(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野生植物采集的方法和保护、恢复措施,对采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