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一节 猎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控制危害猎捕机制。坚持科学论证,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野猪、狼等野生动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控制性猎捕的,报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组建专兼职猎捕队伍,组织猎捕活动。控制性猎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