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一节 猎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境内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制度,禁止捕捞活动和销售、收购捕捞的渔获物。因科研、驯养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捞的,需经州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