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一节 猎捕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非猎捕方式获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源的;(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猎捕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