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建立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和准入制度。引进外来物种经科学论证并报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经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的管理,防止外来物种侵害。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