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制定的林木采伐、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作业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规划,并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畜牧)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畜牧)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