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做好组织工作。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