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辞去本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