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也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将选民依法提出的罢免要求,立即书面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