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一条有效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