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上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