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代表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可以在原代表候选人及另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和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第二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