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该选区的选举活动,但不得担任该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