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条有效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或者拘留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