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统一领导,将河道治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治理、保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