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机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河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