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