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四十条有效河长以及有关部门、河长制工作机构人员未依法履行河长制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