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