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考古发掘活动,不得影响河道和堤防工程安全。因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考古发掘,导致河床、滩地塌陷或者岸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开采、建设和发掘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