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泥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种植、养殖、经营旅游、水上训练、举办赛事、影视拍摄等;

(五)其他妨碍行洪安全、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