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批准:(一)采砂、采石、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泥土;(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四)种植、养殖、经营旅游、水上训练、举办赛事、影视拍摄等;(五)其他妨碍行洪安全、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