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审批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及时清理施工废弃物及阻水障碍物,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