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应当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