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利用河道进行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产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和流域水环境等有关技术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