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监测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河道水质、水量、水环境、水生态及涉河活动的监测监控。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