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监测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河道水质、水量、水环境、水生态及涉河活动的监测监控。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