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禁止损毁、侵占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水工观测、通信照明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