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山区河道易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测、预防和保护。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