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河道岸线不得擅自占用。河道岸线的界限,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