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河道岸线不得擅自占用。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