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擅自占用河道滩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行洪和供水要求。对于居住在滩区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暂时难以外迁的,应当编制滩区安全建设规划,保障滩区防洪安全。河道滩地不得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已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民耕种的滩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民退耕还滩;对于农民擅自占用的滩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退。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