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堤顶、戗台、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堤防和道路技术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落实养护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