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安装设施(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设施除外)、放牧、开渠、打井、耕种、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防汛物料除外)、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