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不得擅自围垦围占河道、围库(湖)造地、围占水库(湖)水域和人工水道。擅自围垦或者围占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退。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