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或者弃置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设置拦河渔具;

(三)倾倒、堆放、掩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四)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超标排放污水;

(六)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其他活动。

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

在河道水面,禁止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光能风能发电、餐饮娱乐、旅游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