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保护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河道界桩和公告牌。市级、县级河道具体管理范围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