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