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采取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生态修复等措施涵养水源;防治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城镇生活、固体废物等污染,加快城乡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保障河道水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