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采取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生态修复等措施涵养水源;防治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城镇生活、固体废物等污染,加快城乡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保障河道水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