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名单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