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异地重建,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