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具有总建设资金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专项资金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