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具有总建设资金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专项资金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