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