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