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本条例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其他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安全评估等业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