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