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配备相应的工地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试验检测人员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