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试验检测机构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工程项目的同一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对同一试验检测项目的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注明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参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质量检测的,不得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