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品种选育第九条有效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